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49号罪犯庹传儒,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1315号刑事判决,认定庹传儒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庹传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庹传儒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未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庹传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