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323行初3号

起诉人娜马博、都路格不服福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福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马博,都路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3323行初3号起诉人娜马博,女,1941年5月10日生,傈僳族。起诉人都路格,女,1977年10月5日生,傈僳族。2016年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娜马博、都路格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12年,县政府进行城区改造时征用了起诉人和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承包地,并分别与恰黑来、邓阿比、杜阿来签订《征地协议书》,该三人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并享受了政府安置的土地。在安置过程中起诉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采纳。后起诉人又向恰黑来等三人提出分割补偿款和及安置土地被拒绝。起诉人认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恰黑来、邓阿比、杜阿来与被起诉人福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征地协议书》无效,并判令福贡县国土资源局与起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诉讼,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该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以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而请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须以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为前提,人民法院在查实行政机关具有起诉人主张的行为时依起诉人的请求而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依其他事由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本案中,起诉人未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而请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娜马博、都路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 兴

审判员 杨 凤

审判员 李玉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恰华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