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如海,男,汉族。关于陈继峰与李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如海向申请执行人陈继峰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李如海至今分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如海名下有一辆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KE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如海所有的一辆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KE57**。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如海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如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