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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647号

焦辉与被告王书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辉,王书强,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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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焦辉,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雨,男,1985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郑丽君。被告王书强,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告王鹏,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辉与被告王书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元,减半收取三千五百元,由原告焦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超人民陪���员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