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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22号

武志刚与执行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志刚,苏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武志刚,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苏建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志刚申请执行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苏建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志国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苏建平负担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4520元及申请执行费9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95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建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村成泰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予以查封,本院依法拍卖三次,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愿将上述房产抵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建平在神木县店塔镇下石拉沟村的征地补偿款扣划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