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688号
原告:鲁德章,农民。
被告:吴新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章与被告吴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章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德章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晁国峰 搜索“”
鲁德章与吴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688号
原告:鲁德章,农民。
被告:吴新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章与被告吴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章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德章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晁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