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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688号

鲁德章与吴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德章,吴新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688号

原告:鲁德章,农民。

被告:吴新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章与被告吴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章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德章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晁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