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国军,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宇松,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爱民、田春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朱国军因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国军,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爱民、田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朱国军的诉讼请求涉及在东官村南打围墙的占地行为,以及修西二环、建巨力钢丝绳厂等征地行为,其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经向朱国军释明,朱国军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国军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经释明后仍不予更正,导致无法对济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朱国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朱国军的起诉。朱国军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在东官村南打围墙、修西二环、建巨力钢丝绳的占地行为都是济源市人民政府所为,没有涉其他行政机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事实依据不充分,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济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朱国军的诉讼请求在两个以上,应当分案起诉,没有分案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朱国军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朱国军应当分案起诉。经过释明,朱国军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分案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朱国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