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殿东,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殿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殿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殿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