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30号
原告:胡某
被告:刘某、姜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宏剑
审 判 员 周晓辉
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自
胡某与刘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30号
原告:胡某
被告:刘某、姜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宏剑
审 判 员 周晓辉
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