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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60号

武文伟诉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文伟,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60号申请人武文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费振帮,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义马市第三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泓,该校校长。武文伟诉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文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费振帮15199元、诉讼费300元,义马市第三小学30237元、诉讼费1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武文伟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文伟申请执行费振帮、义马市第三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