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执民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林龙,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家武,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珍东,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岩商初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龙与被执行人朱家武、陈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由(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70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朱家武名下的牌照为浙C×××××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同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珍东名下的牌照为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由(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70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陈珍东在永嘉川泉泵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30万元为限,占100%);被执行人朱家武在永嘉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30万元为限,占60%)于2015年5月4日由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88号案件查封;另查明,本院根据(2014)温永瓯执民第2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家武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江北岭村的房产【产权证号80013113,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0300117】;该房产已移交司法拍卖,待处置完毕后的多余债权可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2150元与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岩执民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