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李贯卿,居民。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春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贯卿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工资款110584.0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从变卖所得款中支付110584.04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贯卿。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黄庆平
代理
审判员 黄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