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西峰,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荣,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芳,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西峰、王德荣、张艳与被上诉人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群芳于2015年2月11日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西峰与王德荣偿还借款及利息,张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张西峰、王德荣、张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西峰、张艳及张西峰、王德荣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华、被上诉人王群芳之委托代理人冯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西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涉案款项与张西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关联,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
审判员 张月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