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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23号

宣圣文与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圣文,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23号

申请执行人:宣圣文,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