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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2599号

倪敏与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敏,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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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599号原告倪敏。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师。被告汤伟。

原告倪敏与被告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敏委托代理人、被告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敏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归还。现承诺的还款期已逾期,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被告汤伟辩称,借款13万元有这个意向,但没有借那么多,总共打款97000元,因为我们是亲戚,约定就是两个月还清,陆续转款给了一部分,目前从银行记录上大概是15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被告汤伟原准备向原告借款13��元,于2015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倪敏现金人民币拾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账号转款97000元。原告也认可转给被告的款项是97000元,称另外以前被告还欠原告利息33000元,所以写到借条中。但被告对利息33000元的说法予以否认。被告在诉讼中提供银行流水称已向原告还款10500元,但原告对被告2015年9月8日还款1500元予以否认,对其余9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提供了银行流水意在证明已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记载借款数额为13万元,但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的借款为97000元,故被告应按97000元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称已偿还原告10500元借款,但原告只认可被告偿还9000元,其余1500元被告没有证据证实系向原告偿还。对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普通程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