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杰,住胶南市。
被执行人:李全祥,住胶南市。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胶南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038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胶南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