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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39号

刘金杰与李全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杰,李全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杰,住胶南市。

被执行人:李全祥,住胶南市。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胶南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038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胶南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