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字第702号

梁海鹏诉李俊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海鹏,李俊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梁海鹏(又名梁海棚),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彩,女,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鹏诉被告李俊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鹏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海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