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梁海鹏(又名梁海棚),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彩,女,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鹏诉被告李俊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鹏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海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