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230号

徐郝与纪小虎、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郝,纪小虎,胥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徐郝,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纪小虎,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胥青,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小虎、胥青银行账户余额5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