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被执行人黎书年。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光与被执行人黎书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36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黎书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书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谌加才赔偿款等损失共计9365.26元,但被执行人黎书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书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9365.26元(含申请执行费1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