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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131号

谢平与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2016)川1781执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平,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谢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必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