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玉山,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010716867。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桂之,曾用名张桂芝,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010824046。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837525-9。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13413199910609344。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星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传业,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王玉山、张桂芝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第三建设公司)、亳州市星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星晨劳务公司)、丁传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上诉人张桂之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松岭,被上诉人南昌第三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源、丁传业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在审理过程中,王玉山撤回对被上诉人亳州星晨劳务公司的一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苏维丽
审判员 许 林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