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506-2号
原告:涂华舒,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2216。
被告:罗荣坤,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97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高凉西路268号一、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华舒诉被告罗荣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华舒撤回对被告罗荣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7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涂华舒负担。
审判员 郑伟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粤婵
书记员 龙小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