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046号
原告:范兆凯,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司国科。
被告:段亚武,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范兆凯诉被告段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