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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520号

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甲,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2015年10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诉称,被告黄某于200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要求离婚。被告黄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名袁某已。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黄某于2000年在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生子袁某已作出的证言(证明被告黄某在其出生后第二年就离家出来,下落不明),七星台镇某村主任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黄某在2000年11月底外出,不知去向),及原告袁某甲的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于2000年外出离家,下落不明,可视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培成

人民陪审员  伍道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海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