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55号

施秀听、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秀听,郑云飞,郑孙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施秀听,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云飞,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孙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秀听与被执行人郑云飞、郑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郑云飞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浦西沿河街42号(房产证号为02××98)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55000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期限较长,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