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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33号

张志龙与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龙,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龙,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