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00609号原告任某某,农民。原告侯某某,农民。(系任某某之妻)被告任某,农民。(系任某某之妹)被告全某某,农民。(系任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侯某某与被告任某、全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某某、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许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