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97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047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