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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609号之一

黄秀平与缪丽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秀平,缪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秀平,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缪丽英,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秀平与被告缪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于2013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12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4,012.50元。因义务人缪丽英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秀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秀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缪丽英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XXX弄XXX号全幢、莲花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处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缪丽英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沪A0XX**、沪A5XX**的小汽车,均有抵押且也已被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秀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缪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对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无处置权,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