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亚州,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从勇,别名刘勇,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原审被告人何基辉,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有结伙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23日,龚亚州、何基辉及一个高高的男子(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三座楼南三巷2号旁的店铺内。龚亚州拿出一把长约30CM的刀砸在文某店里的一张饭桌上,要文某给600元。文某因为害怕,给了龚亚州600元。(二)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从勇、龚亚州���何基辉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三座楼南三巷2号旁的店铺内。刘从勇一进店就砸桌子和凳子,叫文某拿钱,文某不肯给钱,刘从勇、龚亚州、何基辉便离开。(三)2014年8月23日17时10分许,龚亚州、何基辉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在东莞市石碣镇西沙路32号对店主称其兄弟在店内打麻将输钱为由索要200元,龚亚州并拿出一把砍刀砍在店内一张桌子上,张某因为害怕就给了三人200元。当日17时40分许,龚亚州、何基辉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在东莞市单屋村三座楼石单北路3号,持刀将店内一张桌子砍成两截,要求店主冉某乙交200元保护费,冉某乙哥哥冉某甲称现在没钱要三人晚点过来,三人遂离开。
二、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有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伙同两名穿首邦厂制服的男子(在逃)、几名不知名的男子(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石单北路22号沙县小吃店。其中一名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拿出一把长约15CM的水果刀拍桌子,要求店主高某给钱,龚亚州假装劝说,刘从勇又进来拿起啤酒瓶往地上扔。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威胁高某给每个兄弟600元,龚亚州说给3000元便可。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等人站在门口,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抓起被害人高某当时年约11个月大的女儿,用水果刀架住其女儿的脖子,高某在他们的威胁下,给了700元给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该男子就走出门口把钱分与其他十几名男子。(二)2015年1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几名不知名男子(现均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鱼店,龚亚州拿着斧头放在被害人韦某甲的脖子上。龚亚州等人以韦某甲调戏了他们的嫂子(隔壁档口的老板娘)为由,要韦某乙赔偿3万元,韦某乙不从,龚亚州等人就对韦某乙拳打脚踢,刘从勇还用热水烫韦某乙的脚。至民警到场,龚亚州一伙人才逃去。2015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刘从勇与一名穿绿白色衣服的男子窜至该店。刘从勇以了结韦某甲调戏他嫂子的事情为由,要求韦某乙买烟,韦某乙不从,刘从勇威胁后离开。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许,龚亚州、刘从勇和何基辉、三名不知名男子(现均在逃)共五名男子携带斧头和刀具窜至该店,打砸店内的桌子、凳子,恐吓韦某乙及客人。刘从勇推了韦某乙一下,然后龚亚州、刘从勇拿着斧头指着韦某乙,之后动手打韦某乙。韦某乙的右手被砍伤,脸被人拿辣椒汤烫伤(经鉴定,所受损失为轻微伤,刘从勇一伙人才逃离现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亚州、何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其中对被告人龚亚州、何基辉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文某于2014年9月中旬被敲诈勒索犯罪及被害人冉某乙被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龚亚州、何基辉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就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公���机关指控的第(二)宗抢劫犯罪中,三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就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亚州、刘从勇在抢劫共同犯罪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基辉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亚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刘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何基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龚亚州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刘从勇上诉称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不属于抢劫,且原审量刑偏重。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8月23日,上诉人龚亚州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及一名男子(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三座楼南三巷2号旁的店铺内。龚亚州拿出一把长约30CM的刀砸在文某店里的一张饭桌上,要文某给600元。文某因为害怕,给了龚亚州600元。(二)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三座楼南三巷2号旁的店铺内。刘从勇一进店砸桌子和凳子,叫文某拿钱,文某不肯给钱,刘从勇、龚亚州、何基辉便离开。(三)2014年8月23日17时10分许,上诉人龚亚州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在东莞市石碣镇西沙路32号对店主称其兄弟在店内打麻将输钱为由索要200元,龚亚州并拿出一把砍刀砍在店内一张桌子上,张某因为害怕就给了三人200元。当日17时40分许,龚亚州、何基辉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在东莞市单屋村三座楼石单北路3号,持刀将店内一张桌子砍成两截,要求店主冉某乙交200元保护费,冉某乙哥哥冉某甲称现在没钱要三人晚点过来,三人遂离开。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文某、张某、冉某乙的陈述,证人冉某甲、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劫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11月23日20时许,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伙同两名穿首邦厂制服的男子(在逃)、几名不知名的男子(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石单北路22号沙县小吃店。其中一名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拿出一把长约15CM的水果刀拍桌子,要求店主高某给钱,龚亚州假装劝说,刘从勇又进来拿起啤酒瓶往地上扔。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威胁高某给每个兄弟600元,龚亚州说给3000元便可。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等人站在门口,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抓起被害人高某当时年约11个月大的女儿,用水果刀架住其女儿的脖子,高某在他们的威胁下,给了700元给穿首邦厂制服中等身材的男子,该男子就走出门口把钱分与其他十几名男子。(二)2015年1月26日23时50分许,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几名不知名男子(均在逃)窜至东莞市石碣镇单屋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鱼店,龚亚州拿着斧头放在被害人韦某甲的脖子上。龚亚州等人以韦某甲调戏了他们的嫂子(隔壁档口的老板娘)为由,要韦某乙赔偿3万元,韦某乙不从,龚亚州等人就对韦某乙拳打脚踢,刘从勇还用热水烫韦某乙的脚。至民警到场,龚亚州等人才逃离。2015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刘从勇与一名男子再窜至该店。刘从勇以了结韦某甲调戏他嫂子的事情为由,要求韦某乙买烟,韦某乙不从,刘从勇威胁后离开。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许,龚亚州、刘从勇和何基辉伙同三名不知名男子(均在逃)携带斧头和刀具又窜至该店,打砸店内的桌子、凳子,恐吓韦某乙及客人。刘从勇推了韦某乙一下,然后龚亚州、刘从勇拿着斧头指着韦某乙,动手打韦某乙。韦某乙的右手被砍伤,脸被人拿辣椒汤烫伤(经鉴定,所受损失为轻微伤),刘从勇等人才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韦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23时50分,龚亚州持斧头冲进店内威胁、殴打其弟弟韦某甲。其即劝说,而“刘勇”也持斧头冲进来,龚亚州以韦某甲调戏他嫂子为名,用拳头和凳子殴打其。隔壁的老板娘(即龚亚州说的嫂子)见状即劝说其赔礼道歉,其拒绝,龚亚州和“刘勇”便一直殴打其,龚亚州还拿出匕首���着其,后被人拦住。后二人叫其出来店外继续殴打其,龚亚州还拉着其头部撞到发廊的玻璃上,“刘勇”就用热水烫其脚。后因龚亚州要求赔偿3万元,双方因协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他便继续殴打其,其称警察来了,二人才离开。2015年1月28日19时30分,“刘勇”和一名身穿绿白色衣服的男子来到其店内,让其买两条芙蓉王香烟以了结之前的事。其拒绝,“刘勇”威胁后便离开。20时10分,“刘勇”两人再次过来威胁后离开。23时10分,“刘勇”和龚亚州带着五名男子过来,龚亚州恐吓店内的客人离开,其妻子去报警。其与“刘勇”理论,“刘勇”与龚亚州一起拿着匕首指向其,后“刘勇”又拿菜刀吓唬其,其即返回厨房拿水管驱赶众人,他们就拿出斧头打砸店内的东西,其中一名男子还持折叠小刀殴打其,但没有打中。其即持水管驱赶他们,龚亚州和“���勇”命令同伙殴打其,其被“刘勇”砍到右手,后“刘勇”即拿起辣椒汤烫伤其脸部。其店内还被打砸了十张凳子和两张桌子,共损失600元。辨认笔录,韦某乙辨认出龚亚州,辨认出刘从勇就是“刘勇”,辨认出何基辉就是用折叠小刀打其的男子,但没打到。指认出监控录像中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2、证人唐某(系被害人韦某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曾听韦某乙说2015年1月26日23时50分,两名男子来到其店内以韦某甲调戏隔壁店的老板娘为由让韦某乙赔钱。1月28日19时10分,之前过来的其中一名男子再次过来让韦某乙给他们买两条烟,韦某乙经考虑后同意。直至当天23时许,先前一名男子又带了十几名男子(其中两人拿着斧头),前两次过来的男子(拿着斧头)男子带数名男子进入店内与韦某乙商谈。其听到他们在拍桌子后出去找人帮忙,返���店内发现他们已经离开,而韦某乙则被他们用烤鱼的汤泼到,致身上、脸上和脖子被烫伤,而右手虎口的位置也受伤了。辨认笔录,唐某辨认出刘从勇(持斧头)、龚亚州(持斧头)、何基辉就是于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许,在石碣镇单屋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活鱼店索要财物的男子。3、证人韦某甲(系被害人韦某乙的弟弟),2015年1月27日凌晨,两名男子称韦某乙隔壁摊位的老板娘被其骚扰,以此让韦某乙赔钱。一名男子就叫韦某乙赔偿30000元,韦某乙称没有,两人殴打了韦几拳后便离开。28日19时许,这两名男子再次过来要求赔,被韦某乙拒绝后离开。直至23时10分,这两名男子与另外几名男子带了斧头和刀具过来,然后打砸店内的桌子、凳子,其被吓得跑了出去。几分钟后,其返回店内发现韦某乙的右手流血,脸部也受伤了。辨认笔录,韦某甲辨认出龚亚州、刘从勇、何基辉就是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许,带了斧头和刀又过来其哥的烤鱼店闹事的男子。2015年1月27日,龚亚州、刘从勇过来韦记千里香烤活鱼店叫其和其的哥出去旁边摊位要钱。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左右,其在石碣镇金地广场卓越发廊工作时,见到约有六名男子来到韦记千里香烤鱼店向那男老板要钱,接着就吵起来。很快,这伙男子有人拿黑色的斧头砸店内的桌子和凳子,还砍了男老板的右手,有男子拿汤泼店的男老板。这伙男子闹事完了之后就跑了。辨认笔录,何某辨认出刘从勇(持斧头)、龚亚州(持斧头)、何基辉就是2015年1月28日23时10分左右到石碣镇单屋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活鱼店闹事的其中三名男子,三人打烂店内的桌子和凳子,刘从勇拿斧头砍伤店老板。5、现场���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石碣镇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鱼店,在该烤鱼店北开入口的地面上缴获一把长约33厘米的木柄斧头,地面上有散落的餐具和一个铁盘子,还有几张被破坏的塑料凳,地面上见一些滴落血迹。6、就医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韦某乙的损伤已达轻微伤。7、《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证实物价部门无法对案中被损坏的胶凳、木桌进行估价。8、通话清单,证实何基辉于2015年1月28日18:28-22:56与刘从勇有7次通话记录,其中19:31-19:35有3次通话。9、相关监控录像(截图),证实2015年1月27日0时9分许,几名男子(经韦某乙指认,其中两名男子是刘从勇、龚亚州)拿着工具进入千里香烤鱼店,2015年1月28日23时许,几名男子(经韦某乙指认,其中二名男子是龚亚州、刘勇,其中一名男子是何基辉就是用折叠小刀打其的男子,但没打到)等人带着工具进入千里香烤鱼店打架闹事。10、上诉人龚亚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5年1月底的一天18时许,一个云南的朋友告诉其千里香烤鱼店老板的弟弟调戏其一名女性老乡,随后其四人即过去找该店老板。谈了一会儿后,店老板的姐夫拿了一把砍刀和水管过来殴打其几人,其即把随身携带的小刀拿出防身,后离开。这一次刘从勇与何基辉都没有到场。其仅来过该烤鱼店一次。过了几天后一天晚上20时许,女老乡打电话说烤鱼店老板叫了一大群人在她那里,其就打电话给刘从勇,23时许二人过去现场,后看到何基辉在现场,双方协商不成,老板一方的人就拿钢管和刀殴打其等人,刘从勇拿凳子来挡钢管,其见到这个情况就跑了,并拿出一把小刀拿了出来防身。辨认笔��,龚亚州辨认出刘从勇、何基辉,辨认出其在千里香烤鱼店拿的一把防身的小刀。指认出石碣镇单屋韦记千里香烤鱼店就是其于2015年1月底的一天,其携带一把刀到达的烤鱼店。11、上诉人刘从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刘从勇称其曾两次到千里香烤鱼店。第一次是被抓前约一个星期,因龚亚州的朋友被调戏了,在处理的过程中发生双方争吵,龚亚州和其都打了对方。第二次是次日23时,烤鱼店的老板打电话叫龚亚州过去,龚亚州打电话叫其去,其说没时间去。龚亚州与几名男子来到烤鱼店,刚好其在旁边吃完小面经过,龚亚州见到其便叫其在一旁站着,龚亚州便与老板在谈,对方老板先拿钢管冲出来,其见状立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老板用钢管打了后背一下。辨认笔录,刘从勇辨认出何基辉、龚亚州。12、原审被告人何基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5年1月28日19时许,刘从勇打电话给其称千里香烤鱼店的老板与他有矛盾,叫其一起去教训他,顺便搞点钱,其同意并跟他和龚亚州一起过去。来到后,刘从勇要求老板买烟来解决纠纷被拒绝,三人离开。23时许,刘从勇(持斧头)再次叫其和龚亚州(持匕首)等四人去到现场后,其站在一旁,双方争执后斗殴,刘从勇和龚亚州都动手打人,老板也拿出一根铁棍出来。其因没有工具,便先走了。辨认笔录,何基辉辨认出龚亚州、刘从勇;指认出石碣镇单屋金地广场韦记千里香烤鱼店就是于2015年1月28日23时,其伙同龚亚州、刘从勇作案的地点。另外本案还有综合证据:管制刀具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扣押刀具1把、手机3部。关于上诉人刘从勇称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不属于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刘从勇、龚亚州等人采取持刀拍桌子、扔啤酒瓶及持刀、斧头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等手段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期间,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还提出原审量刑偏重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经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未遂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提出原审量刑偏重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亚州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对龚亚州、何基辉实行数罪并罚。在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参与被害人��某于2014年9月中旬被敲诈勒索及被害人冉某乙被敲诈勒索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在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及原审被告人何基辉参与被害人韦某乙被抢劫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在抢劫犯罪中,龚亚州、刘从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何基辉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龚亚州、刘从勇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颖
审 判 员 黄小美
代理
审判员 胡文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