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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646号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64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振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