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64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振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