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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52号

郑嫦娥、潘恩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嫦娥,潘恩考,朱晓华,郑嫦娥,潘恩考,朱晓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郑嫦娥,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恩考,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晓华,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嫦娥与被执行人潘恩考、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恩考在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111万元,占74%)于2015年5月8日由我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4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潘恩考在浙江跳跳鱼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额450万元,90%)于2015年5月8日由我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4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潘恩考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48500股股份于2015年5月8日由我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4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潘恩考名下的牌照为浙C×××××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2月2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986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潘恩考名下的第3947377号、第3947378号、第3947379号“跳跳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4年10月13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679号案件查封。上述财产处置后,本案的债权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8650元与执行费7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