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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5号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强,朴春子,杨艳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5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执行人朴春子,女,朝鲜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集安市。被执行人杨艳集,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朴春子、杨艳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以本案件只能现行终结本次执行,如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标的额3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