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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行审77号

赵县国土资源局与何雪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国土资源局,何雪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3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东普,赵县国土资源局新寨店店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赵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何雪奎。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豆腐庄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5)0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何雪奎。催告书于2016年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何雪奎。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5)05028号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5)0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但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制止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的内容有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行政行为存在不宜执行情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赵国土资罚字(2015)0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国土资罚字(2015)0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卜玉辉

审 判 员  吕占波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