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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行申28号

唐海兰与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给付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海兰,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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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行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海兰,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00-2号,���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杨小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晓燕,该局社会保险征缴办公室副主任。再审申请人唐海兰因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终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海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于2015年4月在被申请人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出具的《退休人员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审批表》,要求补缴4个月804元和退休一次性缴纳金额22925元。2014年年底,申请人发现与自己同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张青霞从被申请人处领取的审批表,除了退休一次性缴纳金额属于同一要求,张青霞的缴费年限却是依据宁劳社险字(2003)8号文应补缴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补缴月数。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审批表计算,申请人实际缴费116个月,2000年10月前连续工龄233月视同缴费年限,二者相加达到349个月,已超过了(2003)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49个月,再补缴4个月的费用是没有必要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被申请人收取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依据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违法收取的退休一次性缴纳金额22925元及原告补缴的804元,共计23729元;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被违法收取造成的利息损失,具体数额以收费时的银行同期利率及收费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时间计算。被申请人市社保局答辩称,一、核定唐海兰补缴4个月的缴费年限是依据其提供的《企业退休人员审批表》,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根据西宁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劳社险字(2004)121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劳社险字(2003)8号)以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9号)文件的规定,唐海兰缴费年限为349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16个月,不满足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10年(120个月)的规定,计算其应当补缴4个月804元。

二、核定唐海兰缴纳退休一次性费用22925元。是根据西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西宁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缴费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由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调整为40%...,核定唐海兰应缴纳退休一次性缴费金额22925元。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1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缴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的规定,唐海兰要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就必须缴纳退休一次性费用。

三、关于其提出其他人张青霞补缴年限,也是根据以上文件核定的,根据张青霞《企业退休人员审批表》计算,其缴费年限为274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09个月,不满足缴费年限女满25年(300个月)的规定、同时也不满足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10年(120个月)的规定,张青霞实际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11个月,缴费年限(视同加实际)不足需补缴26个月,计算张青霞补缴费年限26个月4732元。综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青政办[2003]111号)及各统筹地区的现行政策执行的规定,是对以上文件的补充,补充规定了我省实际缴费年限,并没有废止执行上述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在为唐海兰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和核定退休时缴纳退休一次性费用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的费用都是严格执行了省市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每一个经办程序也都合规合法,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唐海兰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个部分组成。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建立���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制度。此后,国务院于199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该决定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此可见,当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覆盖单位就业人员。2000年以来,为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原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性。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第二十三条用两款分别对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对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仍沿用了不同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职工��本医疗保险,这一点与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原则不同;二是医疗保险仍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该法第二十七条仅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作出规定,并未对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方式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仍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因此,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依据《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制定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数额由统筹地区确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相抵触。

一、二审法院认定市社保局据此对灵活就业人员唐海兰收取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有据可依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唐海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其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自行选择。唐海兰若对市社保局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的应补缴的4个月的费用804元和退休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22925元有异议,不愿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不缴纳此款。关于唐海兰提出的应补缴数额的计算与同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张青霞不一致的问题,唐海兰对此本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便如此,市社保局也在答辩时就两人补缴数额计算具有一致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另本院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唐海兰应补缴数额计算存在���符合规定之处。综上,唐海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唐海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富梅

审判员  边红丽

审判员  韩英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