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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888号

李龙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88号罪犯李龙,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2230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7日、2012年5月9日、2014年9月25日裁定三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龙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