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61号原告傅德良,男,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傅炳帝,男,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徐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德良诉被告傅炳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越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德良,被告傅炳帝的委托代理人徐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德良诉称,2012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傅炳帝窜至原告经营的南安市霞美镇洽成园艺场,损毁园艺场的黑白格遮阳塑料网以及八盆盆景和三个花盆。后原告报警处理。据此对原告被故意损毁财物案立为治安案件,并作出南公(霞美)行罚决字(2013)0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嫌疑人傅炳帝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派出所委托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盆景损失等进行价格鉴定,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8361元。但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23时许到至今迟迟不予赔偿金钱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傅炳帝赔偿原告故意损毁财物的经济损失83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傅炳帝辩称,原告在2015年11月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2年5月12日,原告在当天报警,南安市公安局在2013年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行政拘留10日,并在当年的7月10日已经执行完毕。时间已经过了2年了,当南安市公安局确定为行政案件,对被告做出行政拘留,原告主张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为2013年6月30日起算,已超过诉讼时效了,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傅炳帝到原告傅德良经营的南安市霞美镇“洽成园艺场”外,后损毁园艺场的黑白格遮阳塑料网以及八盆盆景、三个花盆(经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和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361元﹤383元+7978元﹥),被告傅炳帝至今未对上述款项进行赔偿。2013年6月30日,南安市公安局对被告傅炳帝作出南公(霞美)行罚决字(2013)0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傅炳帝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该行政拘留决定已于2013年7月10日执行完毕)。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7月15日向泉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泉公复决字(2013)20《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仍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如其诉辩主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不服南安市公安局对被告傅炳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原告仍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傅炳帝赔偿原告故意损毁财物的经济损失的诉请,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综上,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傅炳帝应对其损毁原告的财物损失计人民币8361元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傅炳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傅德良财产损失计人民币83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傅炳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越飞二○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