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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24号

刘彩艳、张嘉欣等与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全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全;林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艳,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张嘉欣,女,1989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张永恒,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法定代表人于忆平,经理。被执行人赵国全,男,1959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林淑清,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申请执行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全、林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300000.00元,余款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未受偿金额为24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全、林淑清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刘彩艳、张嘉欣、张永恒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