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61号罪犯周兴全,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先后于2008年9月1日、2010年4月22日、2011年8月19日、2012年12月30日、2014年3月13日裁定五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周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