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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26号

马波与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波,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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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马波,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