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炳希,住原胶南市。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炳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第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