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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143号

贾晓华与贺明华、暴虎刚、暴振峰、王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晓华,贺明华,暴虎刚,暴振峰,王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143号申请执行人贾晓华,又名贾小华,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明华,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暴虎刚,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暴振峰,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衡,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明华、暴虎刚、暴振峰、王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欠款人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74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明华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晓华借款1万元,本院依法将而被执行人贺明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