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终43号

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终43号上诉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开越,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越公司)控诉李振兴犯侵占罪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刑初44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飞越公司控诉李振兴侵占其公司财物构成侵占罪,向一审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李振兴刑事责任并追回被侵占财产。上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且被告人下落不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伟民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滕杰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祝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