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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457号

燕庆超、成彦伟等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燕庆超,成彦伟,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人燕庆超,男,1983年2月28日生。申请人成彦伟,男,1987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伟,男,1980年12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燕庆超、成彦伟申请刘国伟、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国伟、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7000元案款。经申请人燕庆超、成彦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雷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