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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82号

钱洪与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洪,钱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2号原告钱洪。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洪诉被告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洪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丽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洪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0元(钱洪已预交),由钱洪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