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李燕,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遥田镇立新村6组。被告阳建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大市乡蒲兴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阳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
审 判 长 钟 琦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