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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李燕与被告阳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燕,阳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李燕,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遥田镇立新村6组。被告阳建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大市乡蒲兴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阳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

审 判 长  钟 琦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