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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执字第00615号

张国银、信阳市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银,信阳市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银,男被执行人信阳市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国银申请信阳市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银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仁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