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3号本院2016年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范海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苏桥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326执13号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执行裁定书中的第四段第二行“申请执行人王竹生”,改为“申请执行人范海斌”。
审 判 长 秦 峰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陈教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
范海斌与桂林苏桥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3号本院2016年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范海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苏桥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326执13号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执行裁定书中的第四段第二行“申请执行人王竹生”,改为“申请执行人范海斌”。
审 判 长 秦 峰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陈教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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