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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1271号

孙程、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程,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孙程,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强制扣划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崂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