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孙程,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强制扣划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崂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