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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恢字第15号

王志勇与杜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勇,杜丽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恢字第15号申请人王志勇,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山东省商河县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杜丽波,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杜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02900元,执行费444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新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