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恢字第15号申请人王志勇,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山东省商河县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杜丽波,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杜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02900元,执行费444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新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聪